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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53419
科目:偵查法學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人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找丙尋仇。某日,在路上堵到丙,兩人隨即毆打 丙,丙倒地後仍不斷罵三字經,並大吼「有種就打死我!」,甲、乙本欲離去,乙聽 後大怒,繼續朝丙亂毆,導致丙重傷,甲當時呆站在旁。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Tail Wasabi
甲乙可能觸犯共同傷害及妨礙自由 乙觸犯重傷害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乙的刑責

1.乙和甲共同毆打丙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的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間,具有共同傷害丙的行為決意,甲乙二人也共同傷害丙,具有行為的分擔,其傷害行為與丙受傷的結果

 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2.乙朝丙亂歐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普通傷害罪致死罪

(1)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遇見,不適用之。其中能預見係

 指一般人的經驗判斷有無預見可能性,如能在預見範圍則有適用。

(2)主觀上乙沒有殺死丙的故意,客觀上乙沒有毆打丙,丙不會死亡,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朝丙亂毆為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在朝人亂毆打時會導致他人死亡是可以預見的,而丙的死亡結果也在乙所創造風險

   所實現,因此死亡結果可以歸責於乙。

(3)綜上所述,乙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3.競合

  本案為第二次毆打丙,為乙結束第一次傷害行為後又另起犯意,因此應以52條規定數罪併罰。

(一)甲的刑責

1.甲乙共同毆打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的共同正犯,其原因如上述所言。

2.甲站在一旁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致死的共同正犯就下論述

(1)本案中有無共同正犯的逾越

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的刑事責任原則為,共同正犯就其他共同正犯的行為負責,並以行為有犯意聯絡為限

若他人作出了超出原先計劃的行為,而該行為難以預見,行為人僅就遇見可能性的範圍負責。

(2)管見認為原先的犯罪計畫已經完成,而後來甲尚未完全離開現場,乙即轉投打丙,以一般而研言

有遇見可能性,因此甲仍要對此負責。

詳解 提供者:小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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