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的刑責
1.乙和甲共同毆打丙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的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間,具有共同傷害丙的行為決意,甲乙二人也共同傷害丙,具有行為的分擔,其傷害行為與丙受傷的結果
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2.乙朝丙亂歐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普通傷害罪致死罪
(1)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遇見,不適用之。其中能預見係
指一般人的經驗判斷有無預見可能性,如能在預見範圍則有適用。
(2)主觀上乙沒有殺死丙的故意,客觀上乙沒有毆打丙,丙不會死亡,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備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朝丙亂毆為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在朝人亂毆打時會導致他人死亡是可以預見的,而丙的死亡結果也在乙所創造風險
所實現,因此死亡結果可以歸責於乙。
(3)綜上所述,乙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3.競合
本案為第二次毆打丙,為乙結束第一次傷害行為後又另起犯意,因此應以52條規定數罪併罰。
(一)甲的刑責
1.甲乙共同毆打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的共同正犯,其原因如上述所言。
2.甲站在一旁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致死的共同正犯就下論述
(1)本案中有無共同正犯的逾越
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的刑事責任原則為,共同正犯就其他共同正犯的行為負責,並以行為有犯意聯絡為限
若他人作出了超出原先計劃的行為,而該行為難以預見,行為人僅就遇見可能性的範圍負責。
(2)管見認為原先的犯罪計畫已經完成,而後來甲尚未完全離開現場,乙即轉投打丙,以一般而研言
有遇見可能性,因此甲仍要對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