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並無駕駛執照,平日以養猪為業。某天,欲往郊外猪舍養猪,乃駕駛其小貨車前 去,途中因開車不慎,將行人 A 撞傷倒地,因一時驚慌,遂將其載往友人乙之住處, 告以肇禍事。而乙意圖脫卸甲之肇禍責任,商量之下,甲乙將 A 扶持上車,由乙開往 人煙罕至之市郊某荒野,共同將 A 抱下,棄置於草叢中,並用雨衣、麻袋等掩蓋 A 的身體,之後,一同開車離去。寒冬夜晚,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A 因而死亡。問 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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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