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其新購之汽車一部,於 2008 年 2 月 1 日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車體損失 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嗣後甲之汽車於同年 3 月 5 日失竊,甲於同日向轄區警察局 報案,但遲於同年 3 月 15 日始通知乙產物保險公司,並請求理賠。乙保險公司得 為何之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