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名下有 A 地與 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惡意之乙以所 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B 車、以及 C 屋。今甲 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乙抗 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復執其亦得因時效取得 A 地、B 車、 以及 C 屋之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訴請乙返還 上開財產,各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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