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經營的中古車行購買一輛車子,在付完價金後,於取車時發現車子的外表有瑕疵,但仍不影響安全行駛,請問:甲可採取何種作法以保障自身的財產權?(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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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楊啟賢
甲得主張減少價金,或令出賣人限期補正。

依民法第359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所謂「顯失公平」,是以衡量雙方所生損害,所失利益,非得買受人影響輕微,而解除契約。本案中,若乙無保證車子外觀完美無瑕,而無民法第360條準用民法354條之適用。甲去車行買中古車,外觀上有瑕疵及使用痕跡實屬正常,但仍得依民法第354條請求乙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