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可對乙主張應負故意不告知瑕疵之瑕疵擔保責任(354),並得依359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依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另乙明知該瑕疵卻故意不告知致甲 受有財產上損害,甲可主張加害給付,依184條規定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