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經判定甲應對乙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甲名下有小套房一間,出租予丙使用,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 知情之女友丁。問乙得否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⒈ 依本法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依題示法院判決甲對乙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既判力僅存於甲乙之間。
⒉又依本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依題示本案既判力之訴訟標的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而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知情之女友丁,自非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與本案之訴訟標的無關,是故乙自不得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
⒉又依本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依題示本案既判力之訴訟標的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而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知情之女友丁,自非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與本案之訴訟標的無關,是故乙自不得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