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是乙公司之董事長,甲為使乙能標得承包丙自來水公司之 A 工程,主 動求助於宣稱與丙公司之董事長丁關係深厚的戊。戊以不實事由欺罔甲 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欲透過戊藉此款項行賄丁,俾爭取承包 A 工程,惟乙嗣後並未得標。經查甲因受戊詐欺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今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戊返還200 萬元本息。對此,戊抗辯甲所交付之金錢係為行賄丁之用,圖藉丁、戊之力量,為乙牟取承包 A 工程,甲之金錢給付有不法原因,且存在於兩造間,不得請求返還。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