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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122061
科目: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某日與友人乙、丙等人去 KTV 唱歌,三人飲酒作樂後,甲開車載乙、 丙兩人回家途中,正好碰到警察丁在馬路上攔停車輛,檢查駕駛人有無 酒駕,甲酒氣甚重,但仍配合酒測,酒測後發現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丁立即以酒駕現行犯逮捕甲,現場雖無其他異狀, 丁仍以附帶搜索為依據,當場直接強制翻弄丙隨身攜帶的手提袋,在其中發現毒品 10 克。請問丁搜索丙手提袋之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丁對丙手提袋之搜索,於法無據,其所扣得毒品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58-4條權衡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犯罪即時被發覺或犯罪後即時被發覺者為現行犯,不論任何人都可逮捕之。本題甲酒醉駕車行為既遭酒測,為刑法第185-3條醉態駕駛罪之現行犯,應屬無疑。故本案丁對甲之逮捕雖無令狀,但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二)、次依本法第130條規定,對於依法逮捕拘提之人,雖無搜索票,亦得搜索其立即可處之身體、場所、物件、交通工具。查本條之立法理由,旨在確保執法者之人身安全及為避免行為人湮滅證據,故有云,如上述理由皆無發生的可能時,即不應再行附帶搜索,以免侵害被搜索人隱私及財產,架空法院核發搜索票權限。
(三)、本件被合法逮捕者為甲,但丙卻遭附帶搜索,丁根本沒有合法逮捕丙,自無搜索丙手提袋之依據,顯然已侵害丙之隱私權與財產權,故應認丁對丙的搜索違法。退步言之,如認丙之站位為甲立即可處之物件、身體,但彼時甲既遭丁逮捕,且並無激烈反抗或其他異狀,甲應無對丁造成人身安全或湮滅其醉態駕駛罪證之可能,於此而言,丁之搜索行為皆無合法解釋可為其開脫,故屬違法搜索。既為違法搜索,其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自應依本法158-4審酌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後權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