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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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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5578
> 申論題
一、甲為了剷除政敵 A,以重金聘請黑道兄弟乙殺害 A。乙受甲之指示,深夜在目前獨 居的 A 家門口埋伏等待,見有黑影來到門前,即上前以水果刀猛刺,該人隨即倒地 死亡。惟當場被刺死者並非 A,而是 A 甫學成歸國之兒子 B。試問甲、乙觸犯刑法 上何罪名?(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在 A 經營的服飾店中擔任店員。某日甲趁 A 去買飲料時擅自將一件名牌牛仔褲放 進自己的背包中,下班後偷偷帶回自己住所據為己有。甲之後又以該牛仔褲跟 B 交 換得到一只戒指,在互易當下甲並未告知 B 其如何取得該牛仔褲。由於甲的妹妹乙 見到甲換來的戒指愛不釋手,疼愛妹妹的甲因此將戒指贈與給對上述事實皆知情的 乙。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 分)
#209466
三、犯罪嫌疑人張三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李四未告知張三得選任辯 護人,便開始詢問。詢問後,張三如實地交待了其犯罪的相關事實。檢察官擬以張 三在警察局的該自白作為證據,提出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調查之用。試問張三的 辯護人可以提出什麼樣的主張,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25 分)
#209467
四、警察在某大樓三樓逮捕現行犯張三後,搜索了其停放一樓的汽車,查獲槍枝一把。 在移送回警察局後,警察搜索張三衣褲口袋,發現了數包海洛英。檢察官擬以該槍 枝及毒品作為證據,證明張三的相關犯罪事實。試問上述的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 力?請附理由詳述之。(25 分)
#209468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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