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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1825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使自己所有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能獲得地目變更成建築用地,遂請託鄉長乙動支鄉公所預算,在該土地周邊之國有水利地上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使之能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變更地目。乙明知該工程於公益上無施作必要,仍指示建設課技士丙在不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下,規劃設計,再由乙審核與核定採購程序。該工程完成後,丙於政風機關調查時表示: 「雖知該工程未具供公眾使用功能,恐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但相信此應屬上級裁量權限,遵守上級指示即屬合法之職務上行為。」試問甲、 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丙規劃設計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客觀上,甲對於其職務所掌範圍事項,違背預算法規定,規劃設計了無法增助公益之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而使甲獲得其交通上及可變更地目之利益;然而在主觀上,本罪要求明知,限於直接故意,但根據丙於政風調查時的說法,丙雖知有違預算法但相信其為上級裁量權限,至多僅能探討間接故意或有認識過失,故丙於主觀層面與本罪主觀構成要件不符,不成立本罪。
 
乙指示丙及審核核定上述採購案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客觀上,乙就其主觀事項範圍內,以優越意思支配丙,並就相關違法之採購為不法審核與核定,從而達到圖利甲之結果;主觀上,乙具有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請託乙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教唆犯:
(一)、圖利罪並非對向犯,因縱使並無第三人之參與,公務員自身亦可犯下圖利罪,圖利罪並非具有必要參與者之罪刑,不得援用不處罰對向犯之法理,故本案並非不得論甲為共犯。
(二)、而本文之所以不認為甲為共犯,乃因甲是基於民眾身分向政府機關為請託,民眾單純的請託而不涉及不法利益輸送,則不論是依照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陳情程序,或是私下請託鄉長,皆尚無違反刑法之虞。再者公共工程之興建,其對公益有無助益,是行政機關依其專業知識、法規,進行評估後始予判斷,民眾請託行政機關興建有利於自身、或自身環境有益之公共設施,乃人之常情,其應否興建、有無違法判斷,應取決於行政機關。
(三)、綜上,本文認為民眾本就有請託、陳情之權,故甲基於民眾身分請託乙時,甲對其請託事項有無違法應不認識,因是否違反預算法、是否有興建必要之判斷取決於行政機關,故甲主觀上並沒有教唆犯特定之罪的故意,不應論甲為圖利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