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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018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某超商店員,積欠乙 1 萬元遲遲未還。某日乙經過該超商,遂進去 找甲要錢,過程中乙不滿甲依舊推託不還錢,遂大吼「拿錢來!否則你 等著瞧」 ,甲怕事情鬧大後被老闆責罵,只好拿出自己錢包中的 1 萬元返 還給乙,乙收下後氣沖沖地離開超商。恰好在超商外等朋友的丙目睹此 一情形,見巡邏的員警丁經過,丙立刻指著乙大喊「抓強盜,他剛在超 商搶錢」 ,丁聞後立即上前制止乙離開,乙拒絕服從,丁強力壓制乙,導 致乙身上多處擦傷。請問乙、丁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乙大吼甲「拿錢來!否則你等著瞧」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一)、客觀上,等著瞧一詞,一般認為是日後將作出對其人身做出不利甚至是傷害行為,具有脅迫之意味,而乙以該詞大吼於甲,係以日後將加害於甲而恐嚇之。然甲之交付並非出於對乙脅迫之畏懼,而是為避免老闆責罵並能繼續保有其工作,乙之脅迫對甲尚不構成心理上的畏懼,故尚無對甲之安全致生危害,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乙大吼甲「拿錢來!否則你等著瞧」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乙於甲大吼兩人間的私事,並使用具有脅迫意味之言詞,讓甲做出還錢的動作,使甲產生非出於己意的作為義務;主觀上,乙具有故意。
(二)、於違法性層面,乙尚無刑法所訂之各組卻違法事由,然而強制罪之違法性審查,一般會再討論該「強制」行為的可非難性,以下簡述相關學說:
1.手段目的關聯原則: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具正當關聯者,其行為不具可非難性。
2.輕微原則:若行為人強制被害人僅對其造成輕微影響者,其行為不具可非難性。
3.違法原則:若行為人強制被害人所為之行為違反刑事法律者,其行為具可非難性。
4.自主原則:若行為人以自身可處分之法益脅迫被脅迫者,因被脅迫者可不予理會故不具可非難性。
以上四說,本文採手段目的關聯原則,本案乙為使甲還錢,而至甲之工作地大吼,並使用具脅迫意味的言詞,並使甲產生可能遭老闆問責的風險,故應解為乙為達正當目的而以不正當之手段行之,故乙之行為具可非難性,不阻卻違法。
(三)、乙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丁強力壓制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丁以強制力使乙無法按期意願離開,乙因而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結果;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本案中,乙並無犯強盜罪,而丁因丙之追呼,而誤認乙為強盜罪之現行犯,此即誤想逮捕。誤想逮捕是否構成違法事由,有認為應構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進而再依所採為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或限制罪責理論,或嚴格罪責理論而阻卻罪責故意、阻卻故意或阻卻罪責;而本文認為應採另一說,也就是只要現行犯逮捕之當下符合法定情狀即屬合法逮捕,因現行犯逮捕屬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處分,強制處分原則上僅需具有必要性及相當理由即可,本就不要求至毫無任何懷疑的程度。爰此,乙受丙追呼為犯人,而丁予以實施現行犯逮捕符合法定情狀,其逮捕應認合法而構成刑法第2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故丁不成立本罪。
 
四、丁強力壓制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一)、客觀上,丁之強力壓制與乙多處挫傷間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丁具有故意。
(二)、依三(二)所述,丁具有刑法第21條之現行犯逮捕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