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母有一妹妹丙。民國 103 年間,甲竟與丙發生姦情,被乙發現,而訴 請法院判決離婚。甲與乙離婚後 1 個月,甲與丙結婚。試問:甲丙之婚姻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等親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但依據第983條第二項之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反推之,非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不再適用。
所以,甲與丙之婚姻,根據第982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後,有效。
詳解
(一)有效
(二)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詳解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