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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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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6250
> 申論題
一、甲自知酒後常會有衝動而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情形。某日為了搶劫超商,遂借酒壯膽, 在喝完酒後,處於酒精作用下酩酊大醉狀態,持刀進入某間便利超商,命店員乙將 收銀機的錢全數交出。乙服從之,而將 1 萬元營業所得交給甲。甲搶完超商得手後, 隨即倒在路邊呼呼大睡,睡醒後聲稱不知道發生何事。試從「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申論甲應負之刑責?(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父為慣竊,9 歲的兒子乙告知想要一台腳踏車,某日甲帶著兒子乙在路邊搜尋,甲 發現某台腳踏車符合兒子的需求,遂將一把螺絲起子交給兒子,告知兒子如何開鎖, 隨後離去,讓乙獨自以螺絲起子完成竊取腳踏車之行為。試申論甲及乙之行為是否 成立犯罪?(25 分)
#265572
三、甲騎機車撞傷路人乙,乙大腿與骨盆骨折。甲嘗試跟乙談和解,但乙堅持向甲索賠 損害賠償 300 萬元,甲因為無能力負擔,故沒有賠償,結果乙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 害罪的告訴。偵查中,檢察官丙問明無法和解之原因,是甲認為乙獅子大開口,賠 償金高得不合理,無力負擔,才使和解破局。本案偵查終結,甲在沒有和解、沒有 道歉、沒有賠償的情形下,檢察官丙對甲為緩起訴二年,且命甲必須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金 5 萬元。試申論丙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是否妥適?(25 分)
#265573
四、甲為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某日甲之 18 歲兒子乙與同學在小吃店用餐,因占位問 題與丙發生口角,進而扭打,乙因而手臂與身體多處挫傷。甲帶乙去驗傷後,陪同 乙且持驗傷單前往警察局報案,並由乙對丙提起傷害罪告訴。本案經偵查後,檢察 官認定傷害罪證據充足,對丙提起公訴。本案審理時,法院根據抽籤分案,恰好將 此案分給甲審理,試申論甲法官得否審理本案?(25 分)
#265574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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