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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6633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為鄰居,由於乙所養之狗經常亂吠,故兩人時有爭執。某晚,乙之狗又狂吠 擾人清夢,甲便至乙家按鈴理論。由於乙堅持不道歉,在盛怒之下的甲便拿起路邊 石頭猛擊乙的頭部,欲置其於死地。乙的頭部遭石頭重擊後鮮血直流,隨即由其家 屬叫救護車送醫急救。乙雖被石頭重擊頭部,但傷勢並未嚴重到致死的程度;然因 救護車司機丙在出勤前飲酒,故在駕車時闖紅燈不慎撞上一輛大卡車,並導致救護 車起火燃燒,乙便因而活活被燒死。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6 Police 上榜

(一).甲在盛怒之下傷害乙之行為,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279條第1項)。 (二).乙最終死於火燒結果,可否歸責於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第2項): 1.本題屬因果歷程錯誤:採重大偏離說,乃指在因果關係中,如果偏離在生活法則中,可以預見的,則偏離不重要,不可阻卻既遂。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客觀上,甲拿石頭擊向乙頭部,使乙產生受傷結果,送醫過程致乙最終死於火燒和甲具有條件關係,則否歸責於甲。 (2)客觀歸責討論:依上述重大偏離說,甲雖傷害乙,使乙有傷害結果發生,然而乙於送醫路途因救護車司機出勤前飲酒,至不能安全駕駛 ,故在駕車時闖紅燈不慎撞上一輛大卡車,最終使乙受困車內死於火燒結果,在生活法則中,是不可預見的,偏離屬重要,屬可阻卻既遂。 (3)主觀上,甲雖傷害乙,但未使乙當場傷重不治,乙後送路途,因救護車司機出勤前飲酒,至乙車禍燒死,並非甲之行為造死乙,故甲無傷害致死故意。 3.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本罪。 (三).甲成立義憤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小西
甲拿石頭猛擊乙頭部,有殺人犯意但乙命大不死,甲殺人未遂。 乙送醫後因車禍火燒車燒死,此為因果歷程錯誤之概念,即是指主觀因果歷程上(甲殺乙,乙死)與客觀因果歷程(甲殺乙,乙被丙害死)不一致的現象。 依通說見解,使結果發生之因果歷程(甲欲殺乙,乙被丙害死)雖與故意內涵中本所預見之因果歷程(甲殺乙,乙死)有所偏離,但行為對於行為客體(乙)所構成之危險並未因之減輕或消失,故此等主觀認識上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原則上自不足以排除故意之成立,行為人仍應成立故意犯罪之既遂 結論:甲成立故意殺人之既遂。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拿石頭敲乙的頭部,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

     1.主觀上,依照題意,甲欲置乙於死地,因此甲具有殺人故意。

     2.客觀上,甲拿石頭敲擊乙頭部的行為,乙也不會因此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的結果具備條件理論

        下的因果關係,而甲拿石頭敲乙頭部為創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有客觀注意的違反,而乙死於火燒車,與

        甲敲擊頭部行為不再遇見可能性的範圍內,行為與結果間也沒有常態關聯性,因此該結果的發生不可以歸責

         於甲。

    3.綜上所述,甲的行為不成立既遂犯,而本法未遂也有處罰

(二)甲拿石頭敲乙的頭部,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依照題意,甲欲置乙於死地,因此甲具有殺人故意。

       2未遂之處罰,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其中甲敲擊的行為

         是否已經入到著手階段,依照主客觀混合說而言,其標準為是否會對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則以行為人

         的犯罪計畫關之,其中敲擊乙頭部,頭部為生命中樞,對頭部傷害有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已經對保護

         的法益造成危險,因此該當著手階段

     2.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因此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