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證人指認在偵查上的功能為何? 「指認」是指由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確認犯罪行為人的過程,在犯罪偵查與審判實務中佔有 重要角色。其中目擊證人的供述與指證,靠的是記憶的正確性及完整性,其在偵查上的功 能係協助蒐集、保全與犯罪相關人與物的證據,在求發現真實,以決定起訴與否之活動。 但人類的記憶經常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而出錯,導致目擊證人的證詞,未必完全客觀正 確,即令目擊證人確是誠實無欺,亦可能因知覺或記憶的錯誤或接受不正確的暗示,因而 作了誤證。基此,目擊證人指認在偵查上的功能約有下列數端: 目擊證人的證詞,常能左右審判結果。 能提具體偵查方向,有線索可發展。 提供現場初步情報,了解其他人士證詞可靠性。 可能可以確認嫌犯。 實務上常為司法警察採用的方法有那些? 指認方式 指認方式包括有照片指認、影像指認、列隊指認、暗中指認、人對人指認、隔街指認、 聲音指認等類。目前國內採用「三階段指認制度」,即照片指認、隔街指認及當庭指 認。 照片指認: 有兩種型態,一是人頭照片的指認;二是生活照片的指認。 事實上,是否要以照片指認犯嫌,決定於照片品質及指認目的。 隔街指認: 係站在遠處指認者。此種指認應符合: 體型相當之嫌疑人宜多位混和並列。 禁止任何暗示。 使用常態分配置放被指認者,以減少暗示或誤差。 當庭指認 指認的要領 為了顧及指認人的安全,減少心理壓力,在空間動線規劃上,要將指認人與被指認人 完全隔開,不要讓兩者有任何機會照面。 應提示指認人下列事項: 犯嫌可能不在被指認對象中。 指認時,確定犯嫌與排除無辜涉嫌人同樣重要。 犯嫌之髮型、穿著等,可能已經改變。 指認人頇以自己的語氣,說出指認的確定程度。 向指認人說明,不論其是否做出指認,本案還是會持續偵辦。 指認後應避免向他人或媒體透露指認細節。 指認後不要與其他可能的指認人討論案件細節。 多人指認時,應分開個別實施,以免相互影響或干擾。 指認犯罪嫌疑人,應依下列要領為之: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 指認前必頇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 被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 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表附於筆錄。 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 若指認人與犯嫌熟識則指認之正確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