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案主受到法律上或身體上的強制而被迫與助人工作者維持專業關係,維持專業的關係不是唯一的選擇,但如果拒絕可能會付出更高的代價,案主在此關係中認為自己處於劣勢或不利的地位,因此會產生各種抗拒的反應. 非自願性案主的特色: 1無求助動機 2不認為自己有問題3認為自己權利被剝奪4在專業關係中有權力不對等的情況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處理 1.讓案主了解輔導工作者的角色,並認知到此角色與管理社會工作者有所不同 2.協助案主處理情緒傷痛 3.和案主共同工作來爭取權益 4.引導案主如何與專業人員互動 5.協助案主使其行為符合法律規範,並重新獲得親權
在社工服務的過程中,依據其服務領域之不同,有時可能會遇到非自願性案主,其常見的案主類型如下。
1. 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害者。
2. 更生人。
3. 偏差行為/強制安置青少年。
4. 高風險家庭。
而對於並非出於主動求助或有受助意願的案主來說,或許機構或案主所給予的幫主是多餘且不必要的,而常出現難以建立信任關係、情緒轉移、討價還價、不想溝通等問題造成社工在服務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對於非自願性案主之服務技巧需尤為小心僅慎,而能降低對方不合作的方法又分述如下。
1. 真誠:很多時候不合作是來自於案主對人的不信任,或許因為事件,又或者是創傷經驗,各種原因下如果社工有一點不一致的態度,便讓雙方的關係更加難以建立。運用真誠的態度,明確讓對方知道自己是可以信任的,帶領其一同解決潛在的問題。
2. 伙伴卻不失其本身立場的專業關係:畢竟已經不是自願來接受服務的,如果還帶著濃厚的權威關係,只會讓對方更加不想接受服務,在關係不被濫用的前提之下,與案主建立一個平等的關係。
3. 釐清問題:很多時候非自願案主不想接受服務的願意是因為不知道自己需要被幫助、認為社工無法解決他們的問題、或是不知道問題的癥結點在哪,因此透過會談、評估及討論過程中,社工需帶領案主一同釐清問題。
4. 接納:即使許多非自願性案主是因為本身具有偏差行為,但案主直接的訓斥或批判容易讓對方認為自己不被瞭解,案主也有其本身的普世價值觀,因此在並非認同的前提之下,接納案主本人。
5. 面質:在與案主建立了一定的信任關係後,可以透過案主話語中的不一致性,直接當面面質,給予立即性的反應,與案主一同思考其問題背後的動機,以及現下問題緩衝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