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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66608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又,土地增值稅得重購退稅 之情形為何?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
(一)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二)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詳解 提供者:YUN
(一)
土地稅法 第30條1項: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 第30條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
土地稅法 第35條1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土地稅法 第35條2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土地稅法 第35條3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 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
1. 土地所有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3. 出售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後,二年內始行出售。

4. 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 新購土地登記名義人須與原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

6. 自用住宅用地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

7.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退還稅款。
詳解 提供者:Zona(邀請碼211741)
一、申報移轉現值標準:

1.正常情況:依公告土地現值

2.遺贈:以遺贈人死亡當期

3.訂定契約之日30日內,依訂約日當期

4.訂約30日後始申報,依收件日當期

5.法院判決:依起訴日當期

6.法院拍賣:依拍定日當期

7.政府照價收買/協議購買:收買日/購買日當期
8.設定典權: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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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申請重購退稅之情形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重購五年內,可申請退稅。但於重購後五年改做其他用途或再移轉,追繳原退還金額。

1.自用住宅用地,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自營工廠用地,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自耕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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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額度最多以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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