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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21424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縱然受到限制,但公務人員可依特定條件調任到不同職系之職務。試舉例說明各種條件規範。(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忠霖
      調任係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之間調動,廣義的調任包括陞遷及任用法第18條的調用規定,公務人員調任到不同職系之職務,即受任用法第18條之限制。
任用法第18條之調任限制
1.簡任第12職等以上人員可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例如人事行政職系之人事處處長,可調任至一般行政職系,原因係因12職等以上已屬高階文官具通才性質,其與具專才性質之公務人員不同,應在各職係間之職務調動,以賦予機關用人彈性。
2.同職組各職系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如人事行政調任同職組之一般行政,或不同職組但曾銓敘審定有案之稅務行政職系,原因係同職組間專業技能性質類似,而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務,顯示調任人員具備該職組的專業能力,符合專才專用之原則。
3.公務人員必要時,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調任,如客家系畢業之學生必要時可調任至客家行政此為考量公務人員之歷練及特長,給予人員調任之空間,可增加機關的用人彈性。
     我國雖基於專才專用之原則限制公務人員之調任,但為方便機關之人力調動彈性,於任用法第18條規定相關之規定,於不影響專才專用之原則下,給與機關人力調配之彈性,顯示我國在人事法規上的靈活性,並給予公務人員在職涯選擇上的多樣性,鼓勵其增加職務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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