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有瑕疵時,其效力因瑕疵之類型而有不同,請詳細敘述之。又對於各種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分別應如何主張救濟?(25 分)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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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明顯瑕疵 行程法111條 無效 自始無效,無須救濟
2.中度瑕疵 行程法114條 可補正 未補正得撤銷
3.輕度瑕疵 行程法101條 不影響VA效力 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4.瑕疵之變體 行程法98條 非瑕疵,救濟期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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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印象盡量寫....
行政處分之瑕疵,大略而言,有得補正及無效兩類。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可以任何手段治癒。
而關於可補正者,
參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者,得經補正而治癒:
1.應申請始能做成者,當事人已於事後申請 2.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已於事後給予者
3.應由委員會做成決議,已於事後決議者 4.必須記明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5.應參與行政處分做成之其他機關於事後已參與者
2到5點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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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無效: 第111條 無效之行處分 六款:處分機關、證書、不能實現、犯罪、公序良俗、專屬管轄、其它重大明顯之瑕疵。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它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113條 無效行政處分之確認 救濟: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 違法得撤銷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第120~121條 救濟:第128條、訴願行政訴訟 瑕疵補正 第114條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瑕疵之變體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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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複審-申訴-再申訴
聽證-行政訴訟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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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複審-申訴-再申訴 聽證-行政訴訟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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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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