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下同)第1條: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此為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所訂立之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依據本法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訂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及規格表是行政院依照警械使用條例所制定,視為法規命令也是授權命令.
2.此法規也是法規命令,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是內政部依照警械使用條例所制定,其中規定可訂製售賣持有之警械為警棍、警銬、電擊器、防暴網為限,而其中內政部可授權給警政署、直轄市/縣轄市警察局辦理警械之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