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共識決民主及多數決民主為政治學者李帕特(A.Lijphart)所提出。李帕特認為並非所有民主國家都是用同一套民主制度,因此其針對21個國家進行了研究,發現異質性較高的國家較適合採行共識決民主,或稱協和式民主。此制度主要以北歐小型國家為典型例子;而同質性較高的國家則適合採行多數決民主的制度,又稱西敏寺民主,英國則為此制度之典型例子。以下依據多數決民主論述之。
(一)採行多數決民主之國家在處理共同事務時,通常採行多數決的運作模式。這可以歸因於此類國家普遍有較穩固的政治社群感,同質性較高,所持有的經驗以及思想都較為接近,團體成員之間不會有過於顯著的差異或衝突,故能依照議題的不同,形成各種不盡相同的多數。以下為多數決民主之主要特徵:
(二)英國
結語-學者A.Lijphart認為多數決民主易犧牲少數族群之代表性 造成離心式的政治困境 共識決民主重視少數團體之否決權和代表權 能促進政治平等和政治參與 因此認為異質性高的民主國家應當採行共識決民主
(一)、多數決民主之意涵
--由學者李帕特提出,意指一國之政治運作較偏向多數決的方式,具贏者全拿、高度競爭的特質,其社會也具較高之同質性,代表國家為英國
(二)、多數決民主之特色
1.利益團體---自由主義式(強調競爭)
2.三權狀態---內閣制(融合)
3.國家體制---單一制
4.央行與行政之關係---隸屬於行政權
5.選舉制度---採多數決
6.憲法---不成文
7.政黨體系---兩黨制
8.政府組成狀態---多為單一內閣(但大部分時候僅勉強過半)
(三)、多數決民主的挑戰
地方分離主義---以蘇格蘭獨立運動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