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最早是由洛克所提出的天賦人權說,
而後又有社會權利說、法律權利說等理論的產生。
就人權的演變,概分成四代,茲說別說明如下。
(一)人權的理論基礎:
1.天賦人權說:主張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統治者不可以任意限制或剝奪。
2.社會權利說:主張人權是社會集體意識或認知之下產主,因時因地會有不同的規範。
3.法律權利說:主張人權是法律所賦予,不屬於法律的範疇則不具有權利的性質。
(二)人權演變的過程:
1.第一代人權:
(1)受到古典自由主義的影響,認為人民應該有消極的自由,
並關注在如何避免君主專制以及限制政府權力的議題上。
(2)主要焦點置於人身安全、財產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限制政府權力,
代表學者為洛克提出的天賦人權及有限政府。
2.第二代人權:
(1)受到西方各國的選舉權利逐漸擴張影響,參政權被納入人類基本權利的一部分。
此波人權的擴張讓不少國家紛紛轉型為民主國家。
(2)主要焦點在於開放公民權利,培養公民積極參政及責任感,代表學者為彌爾。
3.第三代人權:
(1)此階段的人民政治權利都已獲得確保,因此興起了物質主義的浪潮,
人民追求的人權也從第一、二代的消極人權,轉化成要求政府作為的積極人權。
(2)主要焦點「受益權」及「社會權」,前者包含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
後者包含族群、種族平等。
4.第四代人權:
(1)受到後物質主義的影響,興起了新興人權的概念。
(2)主要焦點在於環境權、資訊權等權利面向上。
綜上所述,人權的演進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代焦點為人身安全、限制政府權力等消極自由,
第二代焦點為參政權的擴張,
第三代焦點為受益權及社會權,
第四代焦點為環境權、資訊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