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涂爾幹對於犯罪的詮釋,主要是從「與一般常理或常識有些不同,所產生出的一種現象稱作犯罪(另一種簡單說法是脫離社會常軌的現象稱為犯罪)」這個論點來出發,而該論點是涂爾幹觀察社會上所產生的各種現象所得出的結果,不容否認的是,犯罪也是其中一種社會現象的產生,不管社會跟時代如何變遷,犯罪仍會有一定比例的存在,這也就是所謂犯罪現象的「普遍性」,因此,不應該去否定社會中存在著犯罪的事實,也就是沒有存在犯罪行為的社會其實是不可能會有的,我們不用去想像或期待一個完全沒有犯罪的社會,犯罪就是社會中一個正常的存在。
接著,「人一生來就存有缺陷跟劣根性,因而產生犯罪」這個觀點並不被涂爾幹承認,涂爾幹反倒是認為所謂的犯罪指的是大家都認為應該譴責或責難的行為,因此犯罪是被眾人所定義出來的,而不是與生俱來的。
涂爾幹則是主張犯罪的出現是因為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規範所帶來的結果,從涂爾幹的主張來看,因為為了讓社會穩定且持續的運作,社會秩序或規範就必須隨時隨地維持下去的情況之下,這樣一來,犯罪現象就像是自然而然地出現,成為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了,同時,繼續延伸涂爾幹的觀點,因而導出在某些時候或場合犯罪的發生反倒是對社會能「有所助益」的,關於這一個想法乍看之下是顛覆眾人的普遍認知,但若進一步地去觀察目前我們現存的社會,不正是因為有犯罪的發生,我們才知道現有的規範秩序是否足夠因應?也就是可以透過犯罪來檢驗現有的規範體制;再者,從涂爾幹的觀點我們也可以認知到犯罪(象徵社會在運作上的缺陷或問題)是正常的存在,所以足以說明無論社會再怎麼變化,自始自終就是不完美的,因此,唯有接受並承認這不完美(犯罪)的存在,才會是一個健康的社會。
其後涂爾幹的理論被延伸跟擴大,美國著名的犯罪學家墨頓(Robert Merton)所提出的迷亂(anomie theory)理論便是受其影響。
參照矯正社会学, 頁21-23,法務省矯正研修所, 2014年7月發行; 犯罪学リテラシー, 頁17-18,法律文化社, 2017年8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