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涵:協和式民主模式又稱「協商式民主」或「共識決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是荷蘭裔美國政治學者萊帕(Arend Lijhart)在1960年代末期所創,側重於把社會各個群體的政治精英都納入政治和政策決策制度和過程,形成權力共享,依靠各個社會群體精英之間的協商和妥協,以達成更廣泛的共識為目標。 二、基本原則: 1.適用於異質性高之複式社會 2.社會基礎存有明顯的分歧,因此可能出現僵化的固定多數和少數。 三、實施條件: 1.菁英需有共識型文化,避免獨佔權力 2.民眾應具備公民文化,養成尊重少數之態度 3.少數族群代表能獲得制度性保障,以維護少數族群之政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