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2、針對特殊境遇家庭,政府提供 那些福利服務措施?
(1)
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
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子女生活津貼 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3)
子女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4)
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5)兒童托育津貼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
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6)
法律訴訟補助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7)
創業貸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