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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49623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詳細說明對保險代理人公司簽署人之功能與 管理相關規範。(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ay Liu
區分定額保險與損害保險之適用範圍區分定額保險與損害保險之適用範圍
詳解 提供者:路人

管理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33

1.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2.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3.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功能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34

1.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