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管應從呼水管逆止閥之靠幫浦側連結,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呼水槽。
(二)未設呼水槽時,其防止水溫上升之排放管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之一次側連接,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水槽內。
(三)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之配管中途須裝設控制閥。
(四)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應使用口徑15mm以上者。
(五)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閉狀態下連續運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其計算方式如下:
Ls×C
q=──────
60×△t
q :排放水量(公升/分)
Ls:幫浦關閉運轉時之出力(Kw)
C :幫浦運轉時每小時千瓦八百六十千卡(kcal/hr.kw)
△t :幫浦的水溫上昇限度為攝氏三十度時每一公升水的吸收熱
量(每一公升三十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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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有 100 公升以上。 (二)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 定。 (三)啟動用壓力儲槽應使用口徑 25mm 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止 閥之二次側配管連接,同時在中途應裝置止水閥。 (四)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傍應裝設壓力表、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 驗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五)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其設定壓力不得有顯著之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