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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政治學概要#121180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分析和解釋美國總統制下的權力分立(請按照第一權、第二權和第三權順序說明)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以及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三個權力機關之間彼此如何進行權力制衡?(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晉宏

一、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概念

美國憲法設計三權分立,將國家權力分為三個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的分支:

順序 權力名稱 機關 核心職能
第一權 立法權 國會(Congress) 制定法律、掌控預算、宣戰、監督行政
第二權 行政權 總統(President) 執行法律、指揮軍隊、外交、任命官員
第三權 司法權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及聯邦法院 解釋憲法與法律、司法審查、保障憲法權利

二、權力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

  • 核心理念:三權互相制約、互相監督,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障民主與法治。

  • 表現方式

    1. 否決與覆議(Veto & Override):總統對國會立法有否決權,國會可透過三分之二多數覆議。

    2. 任命與同意(Appointment & Advice):總統任命官員需國會參議院同意。

    3.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最高法院可判定國會法律或總統行為違憲。

    4. 彈劾與罷免(Impeachment & Removal):國會可彈劾總統或聯邦法官,最高法院或參議院進行審理與定罪。

三、三大權力機關之間的制衡關係

1. 國會(立法)對總統(行政)的制衡

  • 制定法律與預算,限制總統政策空間

  • 參議院對總統提名官員或大使有同意權

  • 可彈劾總統(眾議院起訴,參議院審理)

2. 總統(行政)對國會(立法)的制衡

  • 否決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

  • 行政命令: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直接執行政策

  • 外交與軍事權:在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國會直接控制(如緊急軍事行動)

3. 最高法院(司法)對國會與總統的制衡

  • 司法審查:判定國會制定的法律或總統行為是否違憲

  •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或立法侵害

  • 例如:Marbury v. Madison(1803年)建立司法審查原則

4. 國會對最高法院的制衡

  • 立法權可修憲,改變法院權力基礎

  • 參議院同意司法官任命

  • 可彈劾或罷免法官

5. 總統對最高法院的影響

  • 任命聯邦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需參議院同意)

  • 透過行政執行與政策執行影響司法效果

四、制度特點與意義

特點 說明
三權獨立 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各司其職,互不從屬
制衡互動 每個分支有權力限制其他分支,避免權力集中
法治保障 司法審查與憲法制約保障公民權利
民主穩定 權力分立避免專制或威權政府形成

? 總結

  1. 美國總統制的 第一權:國會立法權,第二權:總統行政權,第三權:司法權

  2. 三權分立保證各機關獨立運作,權力制衡確保互相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3. 具體互動

    • 國會彈劾總統、控制預算

    • 總統否決法案、任命官員

    • 最高法院司法審查,解釋憲法與法律

    • 三者透過任命、審查、預算與彈劾形成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