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設計三權分立,將國家權力分為三個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的分支:
| 順序 | 權力名稱 | 機關 | 核心職能 |
|---|---|---|---|
| 第一權 | 立法權 | 國會(Congress) | 制定法律、掌控預算、宣戰、監督行政 |
| 第二權 | 行政權 | 總統(President) | 執行法律、指揮軍隊、外交、任命官員 |
| 第三權 | 司法權 |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及聯邦法院 | 解釋憲法與法律、司法審查、保障憲法權利 |
核心理念:三權互相制約、互相監督,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障民主與法治。
表現方式:
否決與覆議(Veto & Override):總統對國會立法有否決權,國會可透過三分之二多數覆議。
任命與同意(Appointment & Advice):總統任命官員需國會參議院同意。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最高法院可判定國會法律或總統行為違憲。
彈劾與罷免(Impeachment & Removal):國會可彈劾總統或聯邦法官,最高法院或參議院進行審理與定罪。
制定法律與預算,限制總統政策空間
參議院對總統提名官員或大使有同意權
可彈劾總統(眾議院起訴,參議院審理)
否決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
行政命令: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直接執行政策
外交與軍事權:在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國會直接控制(如緊急軍事行動)
司法審查:判定國會制定的法律或總統行為是否違憲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或立法侵害
例如:Marbury v. Madison(1803年)建立司法審查原則
立法權可修憲,改變法院權力基礎
參議院同意司法官任命
可彈劾或罷免法官
任命聯邦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需參議院同意)
透過行政執行與政策執行影響司法效果
| 特點 | 說明 |
|---|---|
| 三權獨立 | 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各司其職,互不從屬 |
| 制衡互動 | 每個分支有權力限制其他分支,避免權力集中 |
| 法治保障 | 司法審查與憲法制約保障公民權利 |
| 民主穩定 | 權力分立避免專制或威權政府形成 |
? 總結
美國總統制的 第一權:國會立法權,第二權:總統行政權,第三權:司法權。
三權分立保證各機關獨立運作,權力制衡確保互相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具體互動:
國會彈劾總統、控制預算
總統否決法案、任命官員
最高法院司法審查,解釋憲法與法律
三者透過任命、審查、預算與彈劾形成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