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眾人之共同事務,具地緣或血緣關係的人們組成部落,進一步成立國家。國家成立政府行政部門進行政務治理與運作。政府因掌握合法強制性權力,其一舉一動將可能對人民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傷害。民主國家為保障人民權益,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目標,遂由人民推選代表,組成監督政府部門施政之國會組織,防範政府濫行職權破壞民主憲政秩序。 (一)國會與行政部門的關係 1.總統制:權力分立 2。內閣制:權力融合 3.雙首長制: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 (二)國會監督行政部門方式 1.總統施政報告 2.行政質詢 3.預算審議 4.政務官人事同意權 5.不信任案 結論:國會與行政部門應相互合作
國會之成立是由人民選舉所產生,亦有代表人民參加政府活動與監督。茲就國會監督行政部門之說明如下: 國會監督行政部門的方法: 1.財政預算之監督: 行政部門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列預算,經國會確認。 2.行政事務之監督 開國民大會,經由會議國會可向行政部門提出諮詢。 3.立法之監督 對於立法之內容,經國會同意後方可立法 4.國會可向行政院提出不信任,以罷免行政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