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17064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問公務人員考績法上有關考績評擬審定之程序規定如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想要 我得到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18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
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
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第 19 條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
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
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
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第 20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
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
。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
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各機關依核定機關核定之考績清冊附入該機關給與清冊送審計機關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