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請問管理權人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規定及違反檢修規定之處分為何?
消防法 第9條:
依第6條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罰 38
違反第9條1項規定(沒有定期檢修)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5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9條2項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2萬~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1年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一、(一)定期檢修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定之消防設備
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
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
權人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罰則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
1.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規
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
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予以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