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5條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預算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