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為一同時結合「總統制」與「內閣制」部分特徵的政府體制,因此又稱為「雙首長制」、「混合制」,並以法國體制最為典型國家。而我國之政府體制自1997年修憲後逐漸符合杜瓦傑(M. Duverger)對於「半總統制」之條件,因而逐步傾向「半總統制」發展。 (一)半總統制之定義: 1.杜瓦傑(M. Duverger)之定義: 總統民選產生,擁有相當權力(非完整權力)。總統之外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握行政部門,在國會支持下得以維持權力。 2.薩托利(G. Satori)之定義: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生,有固定任期,有相當權力,主導國防與外交。 (2)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形成二元權力結構。 (3)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無法迫使總統下台),同時必須透過「政府」(內閣)治理國事。 (4)總理由總統任命,率領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的存續與去職決定於國會多數的支持。 (5)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與總理皆有「獨立行事的潛力」,容許不同制度安排,使行政部門兩位首長權力大小得以變 動。 (二)半總統制的缺點: 1.二元權力結構: 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引擎同時發動而向反方向推動,則可能對抗爭權,引發政潮。 2.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3.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會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 權,不符政治原理。 4.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抓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多數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 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 (三)我國97修憲內容: 1.總統的行政院長任命權: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2.國會倒閣權: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 3.解散國會權: 行政院長經國會倒閣後得被動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正副總統彈劾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 依據杜瓦傑定義之檢視,我國憲政制度自97年修憲後乃逐漸傾向於「半總統制」。而「半總統制」又得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進行「換軌」與「擺盪」,唯運作順利的關鍵在於「憲政慣例」的輔助,故在此制度下,我國欲求縣政運作順利則須建立相輔的「憲政慣例」以利制度運作。
(一)、半總統制之意涵
---為一種融合內閣制與總統制特色的政府體制,依據杜瓦傑的觀點有以下三種特徵
1.有民選的總統
2.總統具實權
3.有一獨立於總統外之總理(行政院長),在受國會支持時具實權(1986左右共治出現後)
(二)、半總統制之權力衝突機關
1.與行政首長之衝突---增加首長政治任命權(特別是三級機關)
2.與官僚體系之衝突---以預算和層級節制方式控制
3.與國會之衝突---以黨紀控制
(三)、半總統制需要強力的總統
---其權力衝突管道為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混合,且半總統制之創立者必須是政治實力強到足以修憲之人,故半總統制之繼任者表現往往每況愈下
(一)半總統制的特徵:半總統制又被稱為雙首長制,即行政權同時由總統與行政首長兩位共同行使,其中並包含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點。代表國家為法國、台灣與俄羅斯,並且半總統制在不同國家的施行狀況皆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