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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概要#58376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界定半總統制的特徵以及說明半總統制的運作可能產生那些權力機關的衝突? (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邪焱之界
詳解 提供者:Angus慈

「半總統制」為一同時結合「總統制」與「內閣制」部分特徵的政府體制,因此又稱為「雙首長制」、「混合制」,並以法國體制最為典型國家。而我國之政府體制自1997年修憲後逐漸符合杜瓦傑(M. Duverger)對於「半總統制」之條件,因而逐步傾向「半總統制」發展。 (一)半總統制之定義: 1.杜瓦傑(M. Duverger)之定義: 總統民選產生,擁有相當權力(非完整權力)。總統之外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握行政部門,在國會支持下得以維持權力。 2.薩托利(G. Satori)之定義: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生,有固定任期,有相當權力,主導國防與外交。 (2)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形成二元權力結構。 (3)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無法迫使總統下台),同時必須透過「政府」(內閣)治理國事。 (4)總理由總統任命,率領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的存續與去職決定於國會多數的支持。 (5)二元權力結構下,總統與總理皆有「獨立行事的潛力」,容許不同制度安排,使行政部門兩位首長權力大小得以變 動。 (二)半總統制的缺點: 1.二元權力結構: 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引擎同時發動而向反方向推動,則可能對抗爭權,引發政潮。 2.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3.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會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 權,不符政治原理。 4.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抓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多數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 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 (三)我國97修憲內容: 1.總統的行政院長任命權: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2.國會倒閣權: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 3.解散國會權: 行政院長經國會倒閣後得被動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正副總統彈劾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 依據杜瓦傑定義之檢視,我國憲政制度自97年修憲後乃逐漸傾向於「半總統制」。而「半總統制」又得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進行「換軌」與「擺盪」,唯運作順利的關鍵在於「憲政慣例」的輔助,故在此制度下,我國欲求縣政運作順利則須建立相輔的「憲政慣例」以利制度運作。

詳解 提供者:Alan Li

(一)、半總統制之意涵
---為一種融合內閣制與總統制特色的政府體制,依據杜瓦傑的觀點有以下三種特徵
1.有民選的總統
2.總統具實權
3.有一獨立於總統外之總理(行政院長),在受國會支持時具實權(1986左右共治出現後)
(二)、半總統制之權力衝突機關
1.與行政首長之衝突---增加首長政治任命權(特別是三級機關)
2.與官僚體系之衝突---以預算和層級節制方式控制
3.與國會之衝突---以黨紀控制
(三)、半總統制需要強力的總統
---其權力衝突管道為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混合,且半總統制之創立者必須是政治實力強到足以修憲之人,故半總統制之繼任者表現往往每況愈下

詳解 提供者:Vanessa Kuo
詳解 提供者:陳樂
雙行政首長 各自擁有行政權,總統負責國防外交,總理負責處理國內政策方向 總理如何選出: 假如總統與國會分屬不同政黨,總統須由國會同意任命,並向國會負責 運作衝突: 總統與總理各自握有政治實權,會產生抗衡的現象,總統由人民選出,而總理也是由人民選出的國會同意任命,這會出現正當性衝突的危機
詳解 提供者:cc.ching41
半總統制→總統制的總統行政部分削減,另外成立一個總理的職位,尤其替代行政之執行。而總統僅負國家代表及軍事外交之責。其他部分和總統制類似,除了立法轉而監督總理,總理需項立法負責。為的是防範總統權力過大。
詳解 提供者:喵嗚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各具有一定的行政權,
詳解 提供者:BingShian Jiang

(一)半總統制的特徵:半總統制又被稱為雙首長制,即行政權同時由總統與行政首長兩位共同行使,其中並包含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點。代表國家為法國、台灣與俄羅斯,並且半總統制在不同國家的施行狀況皆不相同。

(二)半總統制的運作:
  1.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首長共同行使:不過由於行政首長皆由總統任命,因此總統任命後是否需要經由國會同意,則間接決定了總統實權的大小。
  2.國會議員與行政官員之間不可兼任:基於三權分立的特點,此處與總統制相同,議員官員間皆不得兼任。
  3.負責對象不同:以台灣為例,國會(即立法院)與總統向人民負責;政府(行政院)則對國會(立法院)負責。
(三)半總統制下機關之間的衝突:
  1.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提案具有否決權:以台灣為例,若行政機關認為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可以行使否決權移請立法機關覆議。
  2.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的不信任案:以台灣為例,若立法院不認同行政首長,經得立法院全體1/3提出連署即可提出不信任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記名投票1/2以上即為通過不信任案。
  3.解散國會的設置:以台灣為例,若上列不信任案通過,總統經諮詢行政院首長後解散國會;法國總統則擁有直接解散國會之權利。
  4.彈劾與罷免的設置:以台灣為例,若經立院提議後即可對總統提出彈劾或罷免,罷免須經全國人民公投1/2以上即通過;彈劾則經立院提議決議後由大法官提起。
  除上述之衝突外,法國亦出現左右共治之衝突,即政府機關的黨派與立法機關的最大黨派分別為不同黨派,此一情況較難讓雙方達成共識,易形成政治僵局。
詳解 提供者:陳芷淳
特徵:獨裁與民主。 獨裁:政府機關。 民主:圄論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