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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地方4等交通行政概要#47530
科目:公職◆交通行政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簡述公路編號原則及公路編號標誌型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lue13reindeer

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辦理,原則如下: 1. 公路編號之次序: 東西方向之路線,由北向南依次編為雙號,並以西端為起點。 南北方向之路線,由西向東依次編為奇數,並以北端為起點。 支線編號之路線,應有一端與主線相連,並以原路線號碼附加天干或數字號碼。 為保留省道重要路線原有編號長期使用之習慣,其路線編號次序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2. 公路路線方向及里程起算: 由北向南 由東北向西南 由西向東 由西北向東南 省道公路編號:號碼自「1」號起,至「99」止。 市道及縣道公路編號:號碼自「101」號起。 區道及鄉道公路編號: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均自「1」號起,並冠以直轄市、縣之簡稱。 專用公路,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簡稱及「專」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