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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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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東吳大學_博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刑事法#103365
> 申論題
一、請詳述今年 2020 年 1 月 8 日刑訴增訂公布,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內容 及其他相關措施,並評論之。(5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於民國 82 年任職公務員時因涉犯重大貪污罪嫌而遭追緝,案發後甲遭通緝而輾 轉流亡海外多年、病逝海外,檢察官雖懷疑其妻乙名下之存款係甲之貪污所得,但 因依舊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 沒收,故依法並無法聲請沒收乙名下疑似犯罪所得之財產。直到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刑法沒收新制生效,由於新刑法第 2 條第 2 項關於沒收係採「從新原則」 ,檢察 官乃據此依新刑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單獨沒收乙名下疑似甲貪污所得之財產,並經法 院裁定確定沒收乙名下疑似二十多年前甲涉犯貪污罪之犯罪所得。試以本案為例, 從沒收之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評論 105 年生效的新刑法關於沒收採「從新原則」是 否可能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50 分)
#436613
二、甲男同時交往多位女友,但是因為時間管理能力超強,眾女友們均不知甲男劈腿。其中 一名女友乙已經懷孕至第六個月,甲多次向乙表明希望乙拿掉胎兒,乙因此多次進行中止懷胎行為,在最後一次墮胎行動中,開始產生分娩規則痛,並產出胎兒A。早產之A已經有身體之外型,舞動著四肢並突然出吱吱叫的嚎啕哭聲。為了加速A的死亡,乙將嬰兒緊壓於床褥裡約二分之久,一直到A再也沒有任何動靜。甲的另一名女友丙愛甲甚深,甲曾向内表明彼此不適合希望分手,惟丙回應甲,若要分手其將會尋死。 甲遂假装坦白,告訴丙其實是家人反對他們倆人在一起,為了丙的幸福才忍痛提分手,既然丙如此愛他,不如兩人一起殉情,就可以永遠在一起。丙誤以為甲深愛到願意與她殉情,遂同意甲之提議。隔日夜晚,甲備好兩小瓶藥水,其中瓶含有致命成分,另一瓶僅含有迷魂藥成分,甲、丙兩人在丙住處相擁深吻後同時飲下藥水,丙毒發身亡,甲僅陷入昏迷一小时後甲意識漸漸恢復清醒,收拾現場並留下事先已經打好字並偽造 丙簽名的遺書。事後甲迅速駕車離開現場,迷魂藥成分尚未完全退去,甲一時恍惚不慎於凌晨02:00撞上路人丁,甲下車查看丁之傷勢,見丁傷勢重,驚慌之際甲立即打電話給其母B詢該怎麼辦,甲請求B出面幫其理並告知出事地後,即駕離開現場。講完電話後(約02:15),B立即打電話給119求,救護車於02:30抵現場,救護人員並在10分鐘內將丁載往附近之醫院,經急救後仍不治身。事後鑑定報告指出,丁雖然傷重,但丁若再早10分鐘被送至醫院,將不至於會死亡。試問:行為人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50分)
#476120
―、甲因觸犯不能安全駕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甫於107年9月16日完畢。出獄後經朋友介紹,受僱於A在台中的建築公司,擔任油漆工。A之祖父G因年事已高且行動不便,住在透天厝A公司之一樓,並由外籍看護R照顧。A之父親B,以及A之伯伯C、D,分別住在A公司之3、4、5樓,與A共經營公司(A不住在公司)。A、B、C、D因該工作之需要,而將油漆工程所使用木梯、帆布、鷹架、甲苯、松香水、油漆等物品堆放在A公司建築物1樓騎樓。甲在工作期間內因不適應該公司的施工模式且與其他同事不合,再加上經常於工作時間在工地飲酒,經A告誡後,甲表示無法配合自行辭職。後經A與甲聯繁,約定於一禮拜後的108年11月10日晚7點30分左右,在A公司結算工資。甲在當天下午2點多起就開始飲酒,到晚上7點抵達A公司時身上已有酒味,並在公司騎與坐在門口的G、R及返回該處的B、C、D相遇,彼此寒喧問候,B、C、D、三人並邀請甲到樓上住處坐坐喝茶,甲表示在騎等A即可,三人旋即回到樓上各自住處休息。同日晚間7點30分,A依約返回並結算工資,但與甲認知之工資數額短少2千元,雙方略有不快,且甲仍有工具尚未返還給公司,雙方約定等甲明晚自高雄老家返回後再歸還工具。甲隨後又在附近小吃攤喝酒,於晚上九點多到客運站欲搭車回高雄,不料因身上酒味過重,遭各客運公司拒載,經過一番喧鬧爭執仍無法上車,只好回到原有台中住處休息,心中氣憤難平,想報復A。近凌晨12點時,甲走向A公司,途中遇到騎摩托車的朋友乙,停下來聊幾句。乙當晚因為朋友為他慶生非常開心而難得地多喝了點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因距離近,認為半夜慢慢騎摩托車回家應該沒問題。乙因強盜及販賣二級毒品等行為被判有期徒刑20年,因表現良好服刑12年後獲得假釋,還有三個月假釋期間就期滿。甲向乙借打火機,乙雖覺得甲半夜逗留在A公司附近還借打火機實有可疑,但也沒多想就直接送給甲,說自己家裡還有好幾個,隨即騎車離開。甲走向A公司騎樓供人出入之1樓門旁潑灑 甲苯、松香水等易燃液體後,用乙給的打火機引燃該易燃液體,火瞬間外爆,並達到自主燃燒之程度後,又迅速延燒至堆放在騎樓之木梯、帆布、鷹架、甲苯、松香水、油漆等品,騎樓火勢並進而延燒至建築物1樓內,而引發大火、濃煙,致居住在3樓之B、5樓之D均逃生不及吸入大量濃煙而窒息死亡。住一樓之G則因看護R尚未入睡並機警察覺火光而迅速推出G逃生,兩 人皆倖免於難。住4樓之因剛好外,未受波及。建築物內部各項物品及俱燒毀、牆面及天花板、柱遭燻黑、裝潢燒毀,主要結構則未毀損。鄰居E及F分別停留在A公司外的兩部汽車也遭燒毀。法院綜合鑑定意見及各項資料予以審酌,判定甲因長期酒精用而 思維及行動模式之情況,但案發當日甲對於自己行走至案發現場及其後的每個過程的意識都很清楚,並無辯護人所被告因酗酒而影響責任能力的情形。 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50%)
#476119
(2)倘甲係將車輛駛出停車場進入道路後,始陷於意識昏迷撞傷路 人,則甲、乙之刑事責任又係如何?
#449755
四、甲為地政事務所負責人,由於事務所需要資金,因而指示員工乙、丙購屋,一方面炒房賺錢,另一方面籍由墊高買賣價金,以不资之買賣金向銀行申請貸款,取得 款项以供運用,並安排由乙購屋,丙負責辦理簽約送件與登記申報等事項。乙遂出 面向A購買B屋,約定之買賣價金為1500萬元。其後,丙盜刻A的印章,製作 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並將買賣價金記為2400萬元。丙此契約書等 相關文件向C銀行承辦人員D申請貸款900萬元,D檢視相關文件後,認為乙收入 足供償還貸款本息,便同意核貸並撥款1900萬元予乙。丙並依甲之指示向政府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於政府網線上表單上填寫買賣價金為2400萬元,於列印出來的 申報書上蓋上乙與A的印章後送至地政局,承辦公務員E遂將本件房屋買成交總 價記載為2400萬。請問甲、乙、丙之刑事贵任如何.
#449754
三、住新竹市之甲明知停放於路口廟前甚久掛有未報廢之機車為竊賊棄置之贓車,竟趁人不知,將該車取回並自行修復後使用,某日骑該機車至山上遊玩時,發現有賽鸽,遂予以網捉,始發現該賽鸽乃住高雄市之被害人,將其所有之賽鸽攜至台中放回高雄市,未料該賽鴿竟飛至新竹市。試論甲之罪責?
#449753
二、台電公司欲於某地架設某輸電線路工程,因該地地主向台電公司要求補償之金額,進台電公司拒絕,引發民眾的抗争。一日,民眾甲見台電公司施工人員正在進行超高壓電線安裝工程時,甲指示在場之乙、丙,別讓台電的工程車離開工地,於是以身體擋在工程車前方,丙則開自用車擋在另外一台工程車後方,由此阻止施工,造 成施工人員無法動工,也無法進退。問甲、乙、丙之刑事責任。
#449752
(1)甲、乙之刑事責任 如何?
#449751
(三)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罪?(17分)
#436231
(二)乙造成A擦傷否構成犯罪?(16分)
#436230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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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5718
109年 - 109 東吳大學_博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刑事法#103365
109年 · #103365
109年 - 109 國立高雄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法律組):刑法#103057
109年 · #10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