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 藉由巴塞爾公約環境無害化的管理方式,遏止越境轉移危險廢料,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和轉移危險廢料。將各國把危險廢料數量減到最低限度,減少或避免有害廢棄物所產生的問題,以利於環境保護。 1.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 2.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3.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4.提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 議定書內容: 根據巴塞爾公約的條款,可歸納為七項,彼此間是相互關聯、環環相扣的,其中除了第1和第7是屬於為了公約順利運作的基本架構外,其餘第2至第6項皆是為了有效管理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和處置的因應措施。此七項內容如下:
1.公約範圍和定義 .公約範圍 .定義及特性分類 2.合法跨國運送 .一般性義務 .主管當局和聯絡點 .遞送資料與資料管理系統 .制定通知書與運送文件 .締約國通過非締約國的跨國運送 .再進口責任 3.防止和減少非法跨國運送 .監控非法運送 .禁止有害廢棄物輸出和輸入 .締結雙邊、多邊和區域協定 .建立國家立法準則模式 .進行全球廢棄物調查 4.協助發展無害環境管理和技術 .制定回收處理指導文件和實例 .制定技術準則 .設立區域性訓練及技術移轉中心 .舉辦國際合作訓練與研討會 .各國實施公約的責任 5.過失責任和賠償與緊急基金 .爭端的解決 .制定過失責任和賠償議定書 .緊急基金 6.與相關機構、公約互動與合作 .與IMO合作 .與1972年倫敦公約祕書處合作 .與國際原子能委員會合作擬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公約 .與蒙特婁議定書祕書處合作 .執行Agenda 21第20章規定事項 .與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區域系統組織合作 .與全球性活動合作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貿易文件 7.公約運作 .締約國會議和公約效果評估 .祕書處 .公約修改 .附件通過和修改 .核查 .簽字 .認可、接受、正式接受或核准 .加入 .表決權 .生效 .保留和聲明 .退出 .保存人 .作準文本 .締約國會議附屬機構 .公約實施手冊 .體制、財務和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