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車禍一旦發生,車輛外物的損失大致可以估計,且車輛有折舊評估,但人所受的傷害難以估計,因此「人比車重要」,而且賠別人必定優先於賠自己。
且依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人格權:
指存在於權利主體之上,為維持其生存與能力所必要,而不可分離之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從人因素。係數有「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和「年齡性別係數」。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從人因素「年齡、性別、肇事紀錄」為主。從車因素「車齡、車種、廠牌型式」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