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產險公司的保單樣本: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停效與復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並簽發批單者外,本保險契約對於該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效力即告停止,對於效力停止復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承保之建某物或置存承保之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
二、承保之動產搬移至本保險契約所載地址以外之處所者。
保險契約因前項情形而效力停止者,於停止原因消失復其效力即自動恢復。
停效期間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空屋之理賠
﹝1﹞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視為空屋,若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不受第七條約定之限制。
﹝2﹞本公司遇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時,得要求要保人先行加繳使用性質差額之保險費後始賠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