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甲部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章中第八十條由警察機關處以罰緩。
2.乙部分依同法同章中第八十一條由警察機關移送該管簡易庭處以拘留併罰緩。
二、
1.甲所犯係專處罰緩,處罰由警察機關依第四十三條作成處分書予以處分,救濟時效為收處分書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述明理由經原處分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超過時效未提出即屬裁處確定;對簡易庭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此時即屬裁處確定。
2.乙所犯係處拘留併罰鍰,處罰由警察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移送簡易庭作成裁定書裁定,救濟時效為收裁定書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述明理由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超過時效未提出即屬裁處確定;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此時即屬裁處確定。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萬元以下罰緩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甲魚於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應依法處罰三萬元下罰緩 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 媒合性交易,但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日之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 乙意圖為他人媒合性交易於旅店外之公共場所拉客,處散日以下拘留並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三 甲戲衣社會秩序維護法43條專處罰緩之案件,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裁處之,甲於收受處分書翌日起五日內未向警察機關 提出聲明異議,裁處即屬確定 乙戲衣社會秩序維法第45條有處罰緩之案件,經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該館簡易庭裁定,乙於收受處分書翌日起五日內未向該管普通庭提起抗告,裁處即屬確定
(一)甲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同)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裁處:
1.甲於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該當該條要件,故依該條進行裁處。
2.該條法定刑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為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應即做處分書。
3.依第49條規定,若甲在場,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處分書;若不在場,則依同條第二項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
4.甲若不服警察機關所為處分,依第43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則處分即告確定。
(二)乙應依第81條第一項第二款裁處:
1.乙意圖為他人媒合性交易而於旅店外之公共場所拉客之行為,該當該條要件,故依該條進行裁處。
2.該條法定刑為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五日,為第43條第一項以外之案件,依第45條規定,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3.依第46條規定,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外,應即作成裁定書。
4.依第49條規定,若乙在場,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若不在場,則依同條第二項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
5.乙若不服簡易庭所為之裁定,依第58、59條規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簡易庭、向法院普通庭抗告,而乙若不服普通庭對於抗告之裁定則不得再提抗告。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則該裁定即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