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4 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應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
關於安全措施的規範主要集中在確保資訊安全情資在分享過程中的安全性,避免洩漏或未經授權存取。 具體來說,各機關應就所接收的情報進行分析和整合,並規劃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情資內容、個人資料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的資訊外洩、或被未經授權的存取或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