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警察最大的價值就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保護,服務人民的工作。服務最大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民眾的信任,進而達成警民一體之目標。 二、內文 臨檢盤查對於人民無非是種主動之干預作為,所以更應依法行政,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如下說明: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所揭櫫,警察對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 入之場所,對於下列各款人得查證身份: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2.有事實足認其對於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著。 3.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查證其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或有犯罪嫌疑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 預備 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藏匿人犯之處所者 4、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而無停留許可者 5、行經指定處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二、依據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為前條查證身分時,得採下列手段: 1、攔查人 車 船 2、詢問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國籍 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3、命其出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