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所示,本提問題有三分別探討警察命令之性質、發布主體,並舉例說明,分別論述如下 :
(一)警察命令之性質 :
1.警察命令亦為行政命令,係行政機關對一般不特定之人所作之範抽象性之規定而如同法律一般,具有普遍性、抽象性、規範力,而反覆生效,命令種類如下。
2.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性事項所作抽象性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權限為規範機關內部運作及秩序,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警察命令發布主體 :
1.警察命令重點在於發布主體而非命令種類,警察命令之發布,中央由內政部,地方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不論係法規命令或是行政規則,只要發布主體中央係由內政部,地方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且規範事項與警察任務有關,即是警察命令。
(三)舉例說明 :
1.警察法施行細則、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以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均係由內政部所發布,故此為警察命令。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係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所發布,沒入物品處分規則及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係由行政院所發布,故此並非警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