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4280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通緝犯甲於某日夜晚駕車行駛,突然遇到警察設置的臨檢點。警察 A 示意甲停車接受臨檢。甲擔心被發現,決定不配合檢查,並立即開車試圖逃離現場。A 見狀後試圖打開車門並抓住方向盤以阻止甲逃跑。甲不顧 A 的阻止,繼續加速行駛,A 被迫緊抓方向盤,隨著車輛的加速而被拖行十餘公尺,A 頭部撞擊地面數次,最終死亡。請問:甲所涉的刑事責任為何?(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不顧警察A阻止,駕車加速行駛拒檢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3項加重事中妨害公務罪。
(一)、本罪A之傷亡始於逃逸後,與185-4條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討論刑法185-4條,先予敘明。
(二)、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警察A之臨檢行為屬於合法職務行為,且無論從一般職務行為說或具體職務行為說,臨檢係屬於具體職務執行行為而符合本罪所稱依法執行職務。而甲不顧A阻止而拖行A拒檢逃逸的行為,構成本罪所稱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而甲係以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該當加重要件;主觀上,甲具有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ㅤㅤ
二、甲加速行駛拖行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拖行A的行為與A的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並可客觀歸責;於主觀上,甲明知A手緊抓方向盤而身體於車外,且一般人皆得以預見人遭高速行駛之車輛拖行後的死亡結果,然而甲卻執意選擇加速逃逸致A遭拖行,膺認甲對A之死亡具有容任心態,至少具有刑法第13條所稱之間接故意。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ㅤㅤ
ㅤㅤ
三、競合:甲所犯加重事中妨害公務罪與普通殺人罪,兩者保護法益不同,甲係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