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等避難弱勢場所發生火災時, 人員避難當以水平避難為主;依現行消防法規,該類場所符合一定條件 下,可免設避難器具,請說明「一定條件」的規定及其原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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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條第五項
(一)各樓層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兩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二)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