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韓國因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及於二○一三年核電廠被報導持續排放核輻射水於海洋的兩事件後,先後實施數項以「保護其國 人免於遭輻射污染之食品而對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之理由,對於日本進口之食品,實施一系列管制之措施,其中包括:對於漁產與非漁產產品的額外檢驗要求;特定地區之漁產品進口之禁令等。試依 WTO 爭端解決小組之意見,説明韓國措施何以不符合 SPS 協定第 5.7 條暫時性措施之規定。(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