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同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非同屬1人,請問:可否依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之處罰?(25分)
*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第二項)……………。(第三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詳解 (共 1 筆)

yu
yu
詳解 #7557786
2026/10/08

 

考的是行政法中非常經典的「借車給別人,別人違規,那無辜的車主(所有人)該不該被連帶處罰」的超級大爭議。
別擔心,我們一樣先用「大樹老師」的故事,幫你一秒看懂這題在吵什麼,接著再提供你一份可以直接上考場拿高分的範例答案!
ㅤㅤ

ㅤㅤ
? 第一步:這題到底在說什麼?(故事拆解)
請想像:小明(汽車所有人)有一台超帥的腳踏車(汽車)。有一天,他的好朋友阿狂(汽車駕駛人)跑來借車。小明好心借給他,結果阿狂居然騎著這台車在學校走廊上飆車、蛇行甩尾(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
風紀委員(警察/執行機關)抓到阿狂後,除了罰阿狂錢之外,還拿出一條校規(第43條第4項)說:「只要有人用這台車飆車,不管車是誰的,這台車都要被沒收、鎖在倉庫 6 個月不准用!(吊扣牌照 6 個月)」
這時候,小明(所有人)哭著跑來說:「飆車的是阿狂,不是我!我是無辜的,為什麼要處罰我的車?」
ㅤㅤ
⚔️ 法律上的兩派大決鬥(本題的核心爭點):
  1. 實務派(政府機關):
    「我不管!校規寫『吊扣該汽車牌照』,是針對『這台車』。只要這台車被拿去危險駕駛,為了保護學校安全,車子就是要被鎖起來 6 個月!這是針對事情的管制(物之處分),不是故意要處罰你小明。」

  2. 法理派(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
    「不對!法律規定(行政罰法),如果一個人沒有『故意』或『過失』(沒做壞事也沒疏忽),就絕對不能處罰他! 小明只是借車給朋友,他又不知道朋友會去飆車,小明如果完全沒有疏忽,你鎖他的車就是處罰到無辜的人,這樣違憲、也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ㅤㅤ

ㅤㅤ
✍️ 第二步:考場「高分範例答案」直接背
這是一份標準的法律申論題架構(三段論法:結論、法條與理由、本案擬斷),用字精準且層次分明,拿去考試可以直接拿高分!
ㅤㅤ

ㅤㅤ
【高分範例答案】
答:本件應視汽車所有人(下稱所有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而定。若所有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無故意過失,則不可對其處以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之處罰。理由分述如下:
(一)吊扣汽車牌照之行政法上性質屬「行政罰」:
  1.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2 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不論名稱為何,均屬行政罰。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危險駕駛等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此規定雖係伴隨駕駛人違規行為而來,惟其造成所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無法行使汽車所有權之使用利益,客觀上已構成對所有人財產權之限制,其本質上具有「裁罰性」,自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相關處罰原則。

(二)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責任主義」(主觀構成要件):
  1.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此即「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層次原則。 [1]

  2. 再者,本條例第 85 條第 4 項雖規定:「…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顯見本條例就所有人受連帶處罰時,係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例。 [1, 2]

  3. 據此,若駕駛人與所有人非同屬 1 人時,雖因駕駛人違規而推定所有人有過失,惟所有人若能舉證證明其「已善盡注意義務」(例如:已確認駕駛人具合格駕照、過往無危險駕駛傾向、並叮囑安全駕駛),主觀上即無故意或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即不得對其施以處罰。 [1, 2]

(三)本案結論(擬斷):
綜上所述,當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非屬同一人時,行政機關欲依本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處罰無辜之所有人吊扣牌照,不得採「絕對責任」(不問所有人是否有罪皆罰)。
處罰機關應先推定所有人有過失;惟若所有人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就車輛之借用已盡相當之監督與注意義務(即無故意或過失),則處罰機關不可對於該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之處罰。 [1, 2]
ㅤㅤ

ㅤㅤ
? 大樹老師的考前碎碎念(核心精髓):
在寫這一題時,關鍵字一定要寫出:
  1.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故意過失原則、責任主義)。

  2. 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4 項(推定過失,只要所有人證明自己盡力了,就可以免罰)。 [1, 2, 3]

把「飆車的是別人,如果車主沒犯錯,就不該處罰車主」的核心觀念用上面的法律專業術語鋪陳出來,閱卷老師就會給你大大的讚(還有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