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齡 80 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 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訴 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致丙不知甲被起訴之事,甲自行 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 10 萬元和解。試問:乙之起訴及甲、乙和解之效力如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