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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452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移交時,其移交之事項與程序依法如何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

(一)移交事項

依本法第5條:「應移交事項為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事項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務、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起責任」

(二)移交程序

1.移交期限

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移交之日,將本法第5條第1、2兩款移交完畢;第3款規定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2.接收期限

(1)依本法第14條規定,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2)機關首長於前項呈報十日內核定並分別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