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 歲之某甲和 17 歲之某乙有無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不論幾歲,皆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受監護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7-20歲以下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之人、已結婚之未成年),甲的年齡為6歲,故其為無行為能力人;乙的年齡為17歲,如其未結婚,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詳解
6歲之某甲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
17歲之某乙有權利能力,及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